關于特種設備行政許可有關問題的解答
我們是鋼管生產廠家,生產壓力管道, 承壓鋼管, 經常有客戶問:你們有沒有 特種設備許可證? 有沒有壓力容器生產許可證,今天我們就來說說這個許可證是個什么東西。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特種設備行政許可有關事項的公告》(2019年第3號,以下稱“第3號公告”)、《特種設備生產和充裝單位許可規則》(TSG07-2019,以下稱“新許可規則”)已于2019年6月1日起實施。為進一步落實好第3號公告和新許可規則,規范行政許可工作,針對實施過程中,反映較為集中的問題,市場監管總局特種設備行政許可辦公室統一解答如下:
一、壓力容器
(一)關于壓力容器試設計文件。
1.固定式壓力容器規則設計不劃分級別,取證(換證、增項)單位應準備大型高壓容器、中低壓容器和球形儲罐的試設計文件,同時滿足新許可規則“表C-1”的要求;不要求準備超高壓容器的試設計文件(即使提供了超高壓容器的試設計文件的,許可證也不另外注明含超高壓容器)。試設計文件包括非金屬壓力容器的,許可證注明“含非金屬壓力容器”。
2.移動式壓力容器規則設計不劃分級別,取證(換證、增項)單位應當準備鐵路罐車、汽車罐車、罐式集裝箱、長管拖車、管束式集裝箱共5個品種的試設計文件。
3.新許可規則附件A“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填寫說明”第4條僅指壓力容器規則設計,不包括壓力容器分析設計(SAD)。具有規則設計能力且僅設計本單位壓力容器產品的制造單位,如果能夠滿足壓力容器分析設計(SAD)子項目的許可條件,可以從事本單位制造產品的分析設計(SAD),在許可證上注明。該單位的分析設計審批人員必須通過鑒定評審機構的現場能力考核,并應當準備至少一套分析設計文件。
4.壓力容器制造單位取得制造許可資格前,其試設計文件不應當用于試制受檢產品。
(二)關于壓力容器試制造產品。
1.原A2級別壓力容器制造單位可按許可證延續的規定申請換發D級生產許可證,原D1、D2級別壓力容器制造單位的資源條件、制造業績或試制產品應當滿足新許可規則的要求,方可換發D級生產許可證,否則許可證備注“限第一、二類中低壓容器”。
2.僅制造單層壓力容器的單位,許可證不標注“高壓容器限單層”。新申請或增項制造新許可規則“C2.1.7(3)”所列典型產品的單位,應當準備相應的試制產品,許可證備注“含(或限)”,其中具備多層壓力容器生產能力的單位應當制造相應的試制品,并至少具備熱套(包扎或纏繞)壓力容器的資源條件。
(三)關于壓力容器生產單位資源條件。
1.壓力容器設計審批人員應使用全國統一題庫進行線上考試合格,設計人員的設計經歷及業績由鑒定評審機構根據設計單位提供的相關材料確認。
2.壓力容器制造單位應當同時滿足基本條件和相應的專項條件,工作允許外委時,制造單位仍然應當具備專項條件中要求的生產設備;產品制造過程確不需要的設備可以不做要求,制造單位申請時應進行說明,鑒定評審機構在鑒定評審報告中予以明確(例如,僅生產多層包扎容器的大型高壓容器生產單位,不需要150mm卷板機,卷制能力滿足產品需要即可)。
3.移動式壓力容器和氣瓶充裝許可增項,申請單位應當按新許可規則“注C-11”和“注D-7”中對換證單位的要求提供相關文件?!白-11”和“注D-7”中的《規劃許可證》也可以是當地政府規劃部門出具的規劃相關的證明文件。
4.有焊縫和無焊縫的封頭均可以外購;《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21-2016,以下簡稱固容規)第6.1.2.1(3)條列出單獨出廠的其他部件外委時,僅可用于在用壓力容器的修理、改造。
5.對于球罐(A3)制造單位,球殼板壓制允許分包;不具備球殼板壓制能力的,許可證備注“不含球殼板壓制”。
(四)關于超大型中低壓非球形容器現場制造。
1.新許可規則實施前已經取證的單位,4年內有現場制造業績,但未到換證期限的單位,可在簽訂現場制造項目合同后按照《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特種設備行政許可有關事項的實施意見》(市監特設〔2019〕32號,以下稱“許可實施意見”)的要求向原證書的發證機關提交變更材料,許可證備注“含現場制造”。
2.從事超大型中低壓非球形容器現場制造的單位,不要求試制球罐(A3)。該單位應當具備A1、A2或D級壓力容器制造資質并滿足球罐(A3)基本條件和專項條件(其中焊工合格項目要求除外),或者具備球罐(A3)制造資質并滿足A1、A2或D級壓力容器制造單位基本條件和專項條件,或者同時具備相應級別壓力容器和球罐(A3)制造資質。
(五)關于壓力容器生產單位設計專用印章。
壓力容器生產單位設計專用印章可延用原式樣,其內容應當符合固容規的要求。僅設計用于本單位制造的壓力容器的單位,出具的設計文件應當符合固容規的蓋章要求,其設計專用印章的單位名稱和許可證編號應當與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一致。
二、壓力管道、壓力管道元件和安全附件
(六)壓力管道設計單位設計專用印章可延用原式樣。
(七)壓力管道元件試制造產品參照表見附件。
(八)壓力管道元件中的鍛制管件、聚乙烯管件、壓力管道法蘭(鋼制鍛造法蘭),以及元件組合裝置中的燃氣調壓裝置、減溫減壓裝置、阻火器、流量計(殼體)、工廠化預制管段不劃分級別。
(九)目前,進口壓力管道管子、閥門制造企業可按第3號公告申請壓力管道元件制造許可,也可繼續按《質檢總局關于承壓特種設備制造許可有關事項的公告》(2012年第151號)進行型式試驗。
(十)壓力管道元件中的無縫鋼管、焊接鋼管、有色金屬管、球墨鑄鐵管、金屬與金屬復合管、非金屬與非金屬復合管、非金屬材料管、無縫管件、有縫管件、金屬與金屬復合管件、非金屬與非金屬復合管件、非金屬管件、金屬閥門、非金屬閥門、金屬波紋膨脹節、旋轉補償器、非金屬膨脹節、金屬密封元件、非金屬密封元件、防腐管道元件、井口裝置和采油樹、節流壓井管匯、阻火器以及安全附件中的安全閥、緊急切斷閥、爆破片裝置、氣瓶閥門應當按照相關安全技術規范規定和標準要求進行型式試驗,未進行型式試驗的,不得出廠。
三、電梯
(十一)許可實施意見附件1“新舊生產單位許可項目對應表”,已經列明電梯原許可級別與新許可級別的對應關系,存在對應關系的,不屬于許可實施意見規定的“改換比原許可級別參數高的或許可范圍變寬”的情形。(例如,電梯原許可級別為“曳引驅動乘客電梯C”,對應的新許可級別“曳引驅動乘客電梯B”,不需要按新取證(或增項)進行申請)。
(十二)已取得電梯制造(含安裝、修理、改造)許可證的單位,其許可證覆蓋范圍以外的安裝(含修理)的子項目許可應單獨向所在地省級許可實施機關申請。
四、起重機械
(十三)按照第3號公告和新許可規則的規定,許可證的許可參數欄和備注欄將按照以下情形進行標注:
1.屬于原許可證直接變更的,在變更過程中可根據原證書的項目進行限定。如原許可證中僅有橋式起重機且符合目前A級范圍的,直接變更新證書時給予橋式、門式起重機械(A)許可子項目,備注中標注“限橋式起重機”;原許可證中僅有塔式起重機的,直接變更新證書時給予塔式起重機、升降機許可子項目,備注中標注“限塔式起重機”。
2.將新許可規則實施前取得的許可證變更為新許可證格式進行評審的,或者增項、換證評審的,嚴格按照新許可規則的要求進行評審和發證,發證內容不再對許可子項目進行限定。如“橋式、門式起重機械(A)”,不在備注中標注“限橋式起重機”或“限門式起重機”;“塔式起重機、升降機”,不在備注中標注“限塔式起重機”或“限升降機”等內容。
3.許可證的“許可參數”按照第3號公告規定的參數標注,不能另外加以限制。
五、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
(十四)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制造(含改造、修理)專項條件中規定的“組裝車間起重設備”是指起重機械,不能用叉車代替。
六、其他事項
(十五)新許可規則中的無損檢測相關專業一般指無損檢測、機械、金屬材料、焊接等專業。
(十六)新許可規則實施前,特種設備生產單位同時持有同一種類特種設備設計、制造、安裝(改造、修理)許可證兩種或三種的,其中一種許可證到期換證,可一并申請另外的許可證同時換證。
附件:壓力管道元件試制造產品參照表